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相关职能部门:
《课堂质量评价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3日
长江师范学院课堂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一流课堂建设,淘汰“水课”,打造“金课”,激励广大教师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不断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长江师范学院一流课堂建设计划》,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课堂质量评价结果为各级领导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供决策信息,作为教师课堂教学持续改进、教学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奖励评选、工作津贴发放等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 课堂质量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全面综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校全日制本科专业以及预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均属课堂质量评价对象。毕业设计(论文)、专业见习、实习等不纳入课堂评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教务处和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学校督导为成员的课堂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课堂质量评价工作。校级教学工作委员会是课堂质量评价的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审核课堂质量评价实施意见、指导课堂质量评价工作、解决课堂质量评价中的疑难问题等。
第六条 院(部)应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督导组长、系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及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课堂质量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院(部)课堂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做好宣传动员和教学信息核对工作,组织开展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院(部)评价,及时反馈和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负责课堂质量评价的日常工作,包括收集教学督导员、学生教学信息员对课堂学习情况的评价信息;组织核对课程信息、安排学生评价的时间地点、计算学生评价成绩、发布评价相关信息;课程质量评价系统中学生评课模块的维护、统计学生评价数据等。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学生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专业认证理念,采取期中过程性评价和期末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期中评价采用“通用问题+教师自主设置问题”的评价模式;期末评价采用“分类评价”的综合评价模式。期末评价按照理论类、实验(实训)类、术科类(包括音乐、舞蹈、表演、美术、体育)课程分别制订评价指标(见附件1)。由学生从学生中心、产出导向和持续改进三个评价维度的下属指标按“非常符合”“符合”“一般”“不符合”和“非常不符合”五个等级进行分项评价。
第九条 同行评价。同行评价由院(部)组织实施,评价体系由院(部)参照学校评价办法(建议指标见附件2),结合院(部)实际自行制定,由院(部)课堂质量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评价人员应由相同或相近学科的教师组成。
第十条 院(部)评价。院(部)评价由院(部)组织实施,评价体系由院(部)参照学校评价办法,结合院(部)实际自行制定,由院(部)课堂质量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评价人员由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学秘书、督导等组成,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参加课堂质量评价,课堂质量改进,课堂教学过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试卷等教学文件,以及教学研究与创新等特色项目。
第四章 评价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 课程信息校对。各院(部)组织相关人员于每学期第十五周前,在课堂质量评价系统中对本学期教师承担课程任务的基本信息进行校对(包括教师编号、职称、上课课程、上课班级等),确保评课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宣传动员。各院(部)于每学期第六周、第十六周前,根据学校的课堂质量评价要求和院(部)实际情况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向教师和学生讲明评课的目的意义,使之正确对待评课;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学生网上评课指南》,确保学生评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学生评价。学生评价包括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期中评价在每学期第八周前进行,由任课教师在课堂质量评价系统自行安排;期末评价在每学期第十八周前,各院(部)根据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统筹安排的时间、地点组织学生对课程进行评价。分段授课的课程根据课程授课实际安排评价时间。
第十四条 同行评价。各院(部)于每学期第十八周前,召开教师大会,宣讲评课要求,统一组织教师进行同行评价。
第十五条 院(部)评价。各院(部)于每学期第十八周前,组织院(部)教师课堂质量评价工作组的人员对课堂质量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学生期中评价结果不计入最后评价成绩;期末评价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非常符合”“符合”“一般”“不符合”和“非常不符合”分别按100分、85分、70、55和40分计,然后根据指标权重计算总分。评课工作完成后,对学生评课有效数据进行排序,去除前后各5%,取平均值作为该课程的学生评课结果;同一教师同一课程以学生人数为权数加权平均作为该课程最后得分;同一教师不同课程取简单平均作为教师的学生评课结果。学生评课成绩于下一学期初返回到各院(部)。
第十七条 院(部)汇总评价成绩并确定评价等级。院(部)按照学生评课成绩占80%、同行评价成绩占10%、院(部)评价成绩占10%汇总教师的课堂质量评价成绩,再以此确定教师的课程质量评价等级。教师课程质量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为参评教师的前25%(评价成绩须在95分以上),80分以上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院(部)确定评价等级时,当学期被通报者不能评为“优秀”;当学期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不能评为“优秀”和“良好”等级;当学期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违反《教师课堂质量评价“十不准”》者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结果公布。院(部)将教师的课堂质量评价汇总成绩及评价等级经确认无误后报送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由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公布教师课堂质量评价结果,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评价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若有异议,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10日内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写《课堂质量评价结果申诉处理表》(见附件4);院(部)通过学生座谈会、组织教学督导和同行专家深入课堂听课等对课堂质量进行评议,若认为公布的评价结果与实际不符,院(部)可向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提出复评申请;复评由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组织校院教学督导和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后等级若发生变动,只能变动一级,其位次为变动后等级的最后一名。每位教师每学期只能申诉一次,申诉后的结果为最终评价结果。
第五章 评价要求
第二十条 各院(部)要高度重视课堂质量评价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学生及其他参与评价的人员了解评价内容,明确课堂质量评价的必要性,正确对待课堂质量评价工作。要有严格的措施和纪律促使学生及其他评价人员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评价课堂质量。院(部)在日常工作中要对教师的工作情况做好记载,使院(部)评价做到有理有据、客观公正。进行学生评价时,院(部)要做好学生登录密码查询和评课操作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段内参加学校组织的网上评课工作,逾期未参加者,将不能查看本人本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同时也不能进行本学期的各类选课活动。学生评课时要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教师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认真客观地进行评价,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以保证评课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要对学生评课的原始资料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不得向被评教师公开。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要仔细统计数据,确保评价成绩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学生对课堂质量进行评价。对违反评价纪律、徇私舞弊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并取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交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降等情况,情节特别严重者,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统筹绩效工资的专项奖励中设立课堂质量评价专项,对课堂质量评价为优秀等级的教师给予2000元奖励。评价结果在院(部)位列前10%的教师,在各级各类教学奖项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条件之一。近3年有4次评价结果为本院(部)第一名的教师,在申请评聘职称时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直接进入学校职称评审(聘)委员会进行评审。晋升高级职称的教师,近3年评价结果均须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并且: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近3年评价结果平均不低于本院(部)前60%;晋升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近3年评价结果平均不低于本院(部)前80%。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在聘期内连续3年课堂质量评价结果在院(部)位于后20%的教师,下一聘期不得申请高于原聘期的岗位。3年内有4次或连续3次评价处于最后1名的教师,暂停课堂教学工作,进行教学能力提升培训或转岗;自暂停课堂教学工作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职级。
第二十七条 各院(部)对课堂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教师要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表彰;对评价结果连续2次处于本院(部)后5%的教师,要提交书面的教学反思到学院(部),学院(部)通过听课诊断、专项检查、专项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帮助教师分析问题,剖析原因,为每一位教师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改进方案,提升课堂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院(部)能全面、客观评价课堂质量的同行评价和院(部)评价具体实施细则,经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院(部)为单位所形成的比例或排名结果,均以所有在本院(部)进行课程评价的教师为总体;课堂质量评价的平均结果计算方法是将每次课堂质量评价结果所处的比例位次进行简单平均;办法中的“连续”是指教师本人教学活动的连续,不以学期的连续为判断标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负责解释。长师院发〔2019〕5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课堂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学生用)
附件2.课堂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教师用)
附件3.长江师范学院课堂质量评价“十不准”
附件4.长江师范学院课堂质量评价申诉处理表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