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关于开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7-09   浏览次数:327

长江师范学院关于开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

为落实基于产出的人才培养评价改进机制和基于达成评价发现问题的持续改进机制,推动“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并为新一轮审核评估工作做好准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工程认证办法(修订)》《长江师范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管理与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课程范围

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所有师范专业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开设的全部必修课程。鼓励其他专业开设课程开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按《长江师范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管理与实施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21111)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具体方法见附件1。若因课程特殊性,需要变更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方法的,须经所在院(部)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1.承担师范专业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教学任务的开课单位要高度重视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工作,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评价方法组织实施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以课程评价改革促进教学变革。

2. 开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的课程应填写《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报告》(见附件2),并将每门课程的材料放到一个文件包提交院(部)存档,文件包应包含的材料清单见附件3。开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的课程不再填写《课程考核试题审核表》和《课程考核分析表》。

3. 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文件包中的材料应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完成,所在院(部)须在下学期第6周前组织开展针对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和课程体系合理性的教研活动,形成问题导向的对课程教学和评价质量改进有指导意义的报告。

4. 开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的院(部)须在下学期第8周前组织开展本学期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抽查课程比例不低于50%。自查结束后,按20%的比例向学校推荐达成评价优秀的课程。

5. 学校将院(部)开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的情况纳入教学检查内容,并对规范开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的课程予以适当补助。

 附件:1.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方法

2.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报告

3.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文件包材料清单

附件.docx

 

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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