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
为了掌握各专业建设质量与办学成效,分析问题并找到改进举措,根据《长江师范学院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20〕127 号),学校决定开展2021年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已有一届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
二、基本原则
1.学校评价与专业自评相结合。注重各专业开展自评,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在专业建设质量保障中的主体作用。
2.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既考察专业的人才培养效果,也关注专业在人才培养工作过程中的表现,同时关注专业发展的潜力。
3.全面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既注重师资团队、教学科研、条件建设等全面发展指标,同时也关注专业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
4.状态评价与改进提升相结合。既对专业建设的质量状态做出评价,又对专业建设质量持续改进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三、工作安排
1.专业自评阶段(2021年3月25日至4月25日)
各专业根据“专业建设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核心指标)、计算说明”(见附件1),填写“《专业建设质量评价核心指标(2021年)》汇总表”,部分数据需先填写支撑表格1-6(见附件2)。各学院于4月25日前将汇总表和支撑表格1-6发送至指定邮箱。
2.学校评价阶段(2021年4月26日至5月21日)
组织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招就处和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等部门对各专业提交的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并根据各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得分情况,按照“文史、理工和艺体”三类进行排名,确定专业名次。
3.信息反馈阶段(2021年5月22日至5月31日)
组织专家总结专业建设取得的成效,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时反馈给专业所在学院。
4.整改提升阶段(202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院(部)根据学校的整改提升工作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构建专业建设质量提升的持续改进机制,扎实开展整改工作。
四、工作要求
请各教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专业质量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学校专业建设经费投入、招生规模、专业扶持、市级/国家级一流专业推荐评选的直接依据,以及专业预警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刘开华、夏琴心,电话:72793129
邮 箱:183935071@qq.com
附件1:专业建设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核心指标)、计算说明
附件1:专业建设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核心指标)、计算说明.docx
附件2:《专业建设质量评价核心指标(2021年)》汇总表、支撑表
附件2:《专业建设质量评价核心指标(2021年)》汇总表、支撑表.rar
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