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9-20   浏览次数:10


各二级单位:

现将《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920

 

长江师范学院

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教学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的教学监督、检查和咨询机构,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学质量监控决策系统进行参谋和咨询,对教学目标监控系统进行监督和评价,对教学信息监控系统进行补充和核实。

第三条教学督导委员会坚持督为基础、导为重点,督教督管为主、导教导学并重工作原则,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工作理念,激励和促进师生成长进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聘任

第四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院(部)设立教学督导组,院(部)教学督导组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由20名左右教学督导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2名(其中1名由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教学督导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担任教学督导委员期间,因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同意后,可不再担任,同时递补新的教学督导委员。

第七条教学督导委员可通过特邀加入和院(部)推荐、学校审批的方式产生。院(部)推荐时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委员推荐表》,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过遴选和征求意见,提出拟聘人员名单,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教学督导委员任职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优良,师德高尚,热心教学督导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敢于直言。

(二)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教育教学规章制度,熟悉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教学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过学校中层教学管理干部,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在职人员近三年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优秀;退休人员原则上应从事过教学管理工作,或获得过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身心健康,聘任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教学督导委员会职能

第九条开展课堂教学督导。采用听课、看课等方式,对全校理论课、实验实训课的各个环节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教师教学状态与学生学习情况,客观公正评价教风学风和学生中心落实情况。

第十条开展教学管理督导。在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对院(部)教学工作过程管理、工作状态及质量等进行督查和指导,检查理论课和实践课开出以及课程目标、毕业要求达成情况。

第十一条开展教学专项督导。根据学校安排,对毕业论文(设计)、见习实习、课程考核、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二条开展教学专项调研。针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或师生反映较为突出的教学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为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三条开展教师教学帮扶。对新进教师和课堂评价排名靠后等教师进行听课评课,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和育人水平。

第十四条开展督导学习研究。定期召开例会,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梳理国内外督导成功案例经验,开展工作交流和研究,提升督导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参与教学工作评价。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能力竞赛、人才引进和教师职称晋升及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的教学评价工作,实事求是给出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收集反馈工作信息。通过召开学生座谈会、教师座谈会,开展师生访谈等方式,收集师生对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汇总分析督教、督管、督学过程中的优秀案例和意见建议,编写《教学督导简报》、《教学信息反馈函》或《教学问题督办单》,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院(部)、领导和教师。

第十七条监督反馈事项整改。跟踪相关部门、院(部)、领导和教师对反馈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评价整改效果,形成评价-反馈-改进-评价的闭环机制。督导复查时如发现无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将视情节按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教学督导委员工作任务及待遇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教学督导委员津贴发放制度,根据教学督导委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发放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二十条每位督导委员的基本工作任务

(一)每周参加一次教学运行检查并如实反馈检查情况;

(二)按时参加教学督导委员会例会和活动;

(三)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一年按32周计)并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流反馈信息;

(四)每学期至少召开4次学生座谈会;

(五)每学期提交一份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

第二十一条督导委员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按每月900元发放工作津贴(一年计发10个月)。未能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每少一次扣发100元,其中,未完成听课任务,每少一节课扣发50元。

第二十二条督导委员完成学校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工作量及完成情况按学校规定另外计发报酬。

第二十三条担任督导委员的退休教师,按实际工作天数参照在职人员发放工作餐费和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担任督导委员的在职教师,其工作津贴和报酬从学校绩效工资中支出;担任督导委员的退休教师,其工作津贴和报酬从教学督导专项经费中支出。校领导和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人员担任督导委员,不计发督导工作津贴和报酬。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各教学院(部)应结合实际,制定院(部)教学督导组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长师院发〔201875 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