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教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9-20   浏览次数:29


各二级单位:

现将《教学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920

 

 

 

长江师范学院教学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检查以规范教学运行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树立“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坚持“院(部)自查与学校检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教学检查包括期初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专项教学检查。

第二章期初教学检查

第四条期初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

1. 教学条件情况:校园卫生防疫、教学设施、教室、实验室、学生寝室、食堂、必需设备等的准备情况。

2. 教学管理情况:教学任务下达、教师开新课、教师新开课、课表安排、教材发放、记分册发放、教职工返校、学生报到注册、外聘教师等情况。

3. 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教师备课、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教案、课件等教学文件和资料的准备情况。

4. 教学运行情况:开学初期教学秩序、教研活动计划、院(部)督导工作计划、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等情况。

第五条期初教学检查的时间和方式

1. 每学期开学前夕,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深入一线,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的方式对全校的教学条件情况进行检查。

2. 每学期第1-2周,校教学督导委员通过听课、查阅资料方式对各院(部)教学管理情况、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期中教学检查

第六条期中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各类教学文件(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教学进度表)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教学进度和内容是否符合授课计划。

2. 教师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和学生学习情况。

3. 实验、实训、实习、见习的运行情况。

4. 调(停)课情况。

5. 教研活动开展情况和院(部)领导、老师、督导、辅导员听课情况。

6. 收集学生对教学组织管理及教师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期中教学检查的时间和方式

每学期第9-11周,校教学督导委员会通过听课、查阅资料、召开学生座谈会、访谈教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上半学期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期末教学检查

第八条期末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

1. 期末考试准备及巡考情况:包括各院(部)的考前教育情况,考试命题、考试(考查)安排、考试(考查)过程、考场秩序、考风考纪等。

2. 教师课堂质量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院(部)领导、督导和教师听课任务完成情况,院(部)评价和同行评价方案的合理性,评价成绩汇总等情况。

3. 学期教学运行情况:包括本学期教研活动记录、被指导教师学习工作总结、实训课开出率及实验实训室开放情况。

第九条期末教学检查的时间和方式

每学期第18-20周,校教学督导委员会通过查阅资料、巡查考场和阅卷现场等方式对期末考试及本学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专项教学检查

第十条每学期第5-7周,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组织专家组对上一学期的课程考核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课程考核方式、成绩要求、命题计划、题型题量、试卷质量、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批阅、课程目标达成分析、成绩录入、材料归档等。

第十一条每年春期第13-15周,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当年毕业生的毕业实习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毕业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单位安排、“双导师”落实、实习记录、实习评语、成绩评阅、材料归档等。

第十二条每年秋期第13-15周,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当年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相关度,题目的难易度,开题材料、中期材料、答辩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成绩评阅,材料归档等。

第十三条专项教学检查采取院(部)全面自查和学校随机抽查相结合,以院(部)自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学校抽查时主要是看材料、查档案资料,必要时可听取汇报。

第六章检查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检查组根据每次教学检查中各院(部)的运行管理情况分别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指标不高于25%,“良好”指标不高于50%,“合格”和“不合格”指标不低于25%

第十五条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评价结果纳入院(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专项教学检查评价结果与院(部)其他教学工作量绩效的分配挂钩,“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系数分别为1.11.0510.9

第七章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认真自查。院(部)应针对每次教学检查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按时提交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

第十七条客观评价。教学督导委员和教学检查专家组应根据每次教学检查的侧重点及检查标准,客观公正进行评价,确定评价等级,形成《教学检查情况总结》,指出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及时反馈。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应全面汇总《教学检查情况总结》,形成教学检查简报,面向全校发布,同时,梳理分析每次教学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或院(部)。

第十九条持续改进。相关职能部门、院(部)应对反馈的问题严肃认真进行整改,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应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取得成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文件中有关教学检查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