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长江师范学院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校内外专家、教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分管校领导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长江师范学院
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是改进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对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工程教育认证办法》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学校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以专业为单位进行,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三个方面。
第三条 开展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周期与培养方案修订周期一致,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但相关信息数据采集可根据具体情况每年进行。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或自身发展需要在四年评价周期内增加评价次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本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统筹安排全校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对二级学院开展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内容、方法、工具、信度与效度、结果与应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二级学院负责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学院及专业实际的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应积极支持配合授课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展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责任人,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系主任(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代表等组成工作组,具体实施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适用于该专业的《专业认证标准》(师范类专业还包括《中(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学校办学定位、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生和家长的期望等为依据。
第八条 评价对象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对象为最近一次修订且正在使用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
第九条 评价主体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主体包括校内专家、高校同行专家、专业教师、在校生、毕业五年及以上学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及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条 评价内容及方式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是评价培养目标与上级要求和内外需求的吻合度,具体包括:专业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符合本专业《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是否符合学校发展目标定位、服务面向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否满足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对专业教育的需求;是否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的需求;专业办学资源和办学特色能否支撑专业培养目标。在实际工作中,针对不同的评价主体,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有不同的侧重点。
1. 校内专家:通过研讨、座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专业培养目标与学校总体定位、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及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等的符合度;了解其对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2.高校同行专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研讨等方式,了解专业培养目标与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的符合度;了解其对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3. 专业教师:通过召开教师座谈会等方式,了解专业培养目标与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和专业办学层次及定位等的符合度;了解其对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4. 毕业五年及以上学生:通过问卷跟踪调查、组织校友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毕业生对工作岗位的适应状况,知识结构、能力及素质对工作岗位要求的满足程度;了解毕业生职业发展对学校教育的需求;评价校友的主流职业发展需求与本专业培养目标的吻合程度。
5. 用人单位:通过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了解行业发展趋势以及用人单位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毕业生的岗位胜任能力;评价用人单位的需求与培养目标的吻合程度;了解其对专业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毕业生能力及素质培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 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及专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研讨等方式,了解专业培养目标与行业、企业对人才要求的吻合度程;了解行业企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了解其对培养目标合理性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二级学院在修订专业培养目标之前,根据制定的实施细则制定开展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工作方案,明确评价工作组人员构成、时间安排、具体评价主体和评价方式,设计调查问卷、访谈话题等。
2.工作组按照工作方案,对最近一次修订且正在使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开展合理性评价,采集相关信息数据。
3. 工作组对调研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并与社会需求和利益相关者的期望进行对比,形成定性评价结论。同时,对调查问卷中各评价主体对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的认同度进行赋分,再通过调查问卷的分值及参与调查人数加权平均计算得到评价主体对专业培养目标的定量评价结果。最后综合定性评价结论和定量评价结果,给出专业正在使用的培养目标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改进措施,形成《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
4. 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工作组根据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运用
经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作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人才培养目标、改进课程教学的依据,并与修订完善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等工作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章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适用于该专业的《专业认证标准》(师范类专业还包括《中(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学校办学定位、行业标准、专业培养目标等为依据。
第十四条 评价对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对象为最近一次修订且正在使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及分解的指标点。
第十五条 评价主体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主体包括校内专家、高校同行专家、专业教师、毕业两年及以上学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及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六条 评价内容及方式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是评价毕业要求及分解的指标点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度及其与毕业生职业发展需求、行业发展需求、用人单位需求等的吻合度,具体包括:毕业要求是否满足专业认证的要求,是否符合专业人才培养定位,能否有效支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毕业要求是否分解形成可教、可评、可衡量、可达成的指标点,分解的指标点是否完全覆盖专业认证标准等内容。在实际工作中,针对不同的评价主体,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有不同的侧重点。
1.校内专家:通过研讨、座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毕业要求能否支撑学校总体定位、专业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能否保证培养目标顺利达成。
2.高校同行专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研讨等方式,了解毕业要求能否支撑专业培养目标;了解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与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的符合度。
3.专业教师:通过召开教师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毕业要求的指标点是否从广度和深度上全覆盖国家标准;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是否可教、可评、可衡量,具有专业特色;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关联矩阵是否合理等。
4.毕业两年及以上学生:通过问卷跟踪调查、组织校友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毕业生职业发展与毕业要求的吻合度;了解毕业生知识结构、能力及素质对工作岗位要求的满足程度,毕业生对工作岗位的适应状况;了解毕业生职业发展对学校教育的需求;了解毕业生的主流职业发展需求与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吻合程度;征求毕业生对本专业人才培养定位、毕业要求、课程设置、学生管理、能力及素质培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用人单位:通过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了解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与毕业要求吻合度;了解用人单位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和发展趋势,以及毕业生就业后的岗位胜任能力。
6.行业和企业专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研讨等方式,了解行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与专业毕业要求的吻合度;了解行业企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第十七条 评价程序
1.二级学院在修订毕业要求之前,根据制定的实施细则制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工作方案,明确评价工作组人员构成、时间安排、具体评价主体和评价方式,设计调查问卷、访谈话题等。
2.工作组按照工作方案,对最近一次修订且正在使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及分解的指标点开展合理性评价,采集相关信息数据。
3. 工作组对调研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并与培养目标和专业认证标准对比,形成定性评价结论。同时,对调查问卷中各评价主体对毕业要求合理性的认同度进行赋分,再通过调查问卷的分值及参与调查人数加权平均计算得到评价主体对毕业要求的定量评价结果,给出正在执行的毕业要求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改进措施,形成《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
4. 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工作组根据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结果运用
经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作为新一轮培养方案修订中修订毕业要求的重要依据,并与修订完善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等工作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依据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适用于该专业的《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近4年的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等为依据。
第二十条 评价对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对象为拟修订的前一版课程体系。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主体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主体包括校内专家、高校同行专家、专业教师、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二条 评价内容及方式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是评价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是否能有效支撑毕业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跟踪对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或行业企业发展需求;课程结构是否合理。
1.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课程体系设计是否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学规律,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是否恰当,必修课先行后续关系及学分学时设置是否合理。
2. 课程设置与相关标准的符合度。课程设置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要求设置的各类课程及各类课程所占学分比例。
3. 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支撑关系的合理性。每项毕业要求是否都有合适的课程支撑,每个毕业要求指标点是否都有重点支撑的课程,是否有详细的课程支撑任务矩阵将每门必修课程的支撑任务细化到毕业要求指标点,支撑任务分配与课程内容是否合理匹配。
4. 企业行业专家在课程体系设计中的参与度。课程体系设计与修订中企业行业专家是否实质性参与,有无详实的参与过程和专家意见记录以及采用情况说明。
5. 合理性评价改进措施。是否将近3年本专业学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作为课程体系设计与修订的依据,是否针对影响毕业达成的问题采取合理有效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评价程序
1.二级学院在修订课程体系前,根据制定的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时间安排、评价工作组人员构成、具体评价主体和评价方式等,设计评价表。
2.工作组按照工作方案,对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开展合理性评价,采取向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本校专业教师发放调查问卷和访谈、座谈的形式针对课程对毕业要求支撑情况,符合标准情况,呼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或行业企业发展需求情况,结构情况等,找出正在执行的课程体系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改进措施,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
3. 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工作组根据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运用
经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作为培养方案修订中修订课程设置的重要依据,并与修订完善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等工作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在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应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相关信息数据,合理性评价工作方案、评价过程性材料、评价报告、整改材料等所有文档由二级学院整理存档,要求材料完整、可追踪,保存六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来有关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