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专业认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5-06   浏览次数:30


各教学院(部)、各科研机构、机关各部门:

《长江师范学院专业认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19429


长江师范学院专业认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业认证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切实保证我校专业认证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713号)、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颁布的《工程教育认证办法》《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重庆市下发的文件有关要求,以及长江师范学院印发《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实施方案》《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我校建设“应用型高水平师范大学”的办学定位实际,结合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等为指南,在“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认证理念引领下进行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业认证包括:各级各类师范类专业认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

第四条 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经费包括:上级部门划拨的专业认证工作专项经费;学校划拨的专业认证工作专项经费;学校立项建设的专业认证工作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

第五条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经费为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六条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经费支出要按预算项目列支,且手续必须完整。

第七条 专业认证工作经费单独立帐,经费使用实行认证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制,组长对工作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经费要统筹安排,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九条 凡使用专业认证工作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资产(国有资产),要纳入所在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三、工作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认证工作小组组长接到专业认证工作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专业认证工作计划》,并根据划拨经费额度、建设(或研究)期限,编制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本科专业认证工作支出预算重在内涵建设、质量提升,要突出专业、学科专业群和学校优势特色,经费原则上要围绕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专业认证标准建设项目进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上级下达的经费以上级部门预算划拨为准,学校的经费实行两次预算划拨,所有工作经费分期使用。

第十三条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经费应确保按期执行,在认证工作实施周期内,未执行的预算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资金划拨及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经费划拨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划拨60%,用于专业认证自评、申请和现场考察等;专业认证通过后,划拨另外的40%,用于整改和中期复检等。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1.资料费:为开展专业认证工作进行的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和编印课程建设急需的案例集、习题集、试题库、教学指导书、实习实训指导资料、辅助教材、视听教材、电子教材等支出费用。

2.信息费:为完成专业认证工作而进行的资料查询和网络使用费等。

3.数据采集费:围绕专业认证工作而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统计分析、案例分析、教学研究等所需的费用。

4.调研差旅费:为完成专业认证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论文、著作费用: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6.图书购置费:为完成专业认证工作而购买图书的费用。

7.设备购置与维护费:本科完成专业认证工作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教具的购置和维护,及其相关的运输、包装、安装等费用。

8.项目实施费:为完成专业认证工作而进行的材料准备、资源上网与维护等费用,以及与实践性教学相关的一些开支。

9.咨询费:为开展专业认证工作而进行的专家指导、专家咨询、鉴定等支出的费用。

10.培训费:与专业认证工作相关的师资业务培训等费用。

11.会议费:专业认证工作过程中,参加相关会议的会务费或是组织开展教学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12.接待费:为完成专业认证工作必须开支的用餐费等。

五、工作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专业认证工作经费由学院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1.资料费、信息费、数据采集费和调研差旅费四者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30%的比例。

2. 设备购置与维护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40%,并且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格在1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后应在所在学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帐目中登记入帐,产权归学校所有,所在部门有优先使用权。

3.会务费凭发票和开会通知报销。

4.接待费要控制使用,按照学校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认证工作经费报销时,经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财务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报销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印有税务监制章的有效票据。

十九 根据《会计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原则上只限报销当年发生的票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经费报销票据可上溯1个会计年度。凡超过报销时限的票据以废票处理,财务处不予报销,产生的后果由部门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条 因专业认证工作进行调研或参加科研教研会议的,回校后应在院系举办一次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业认证工作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需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后由有关单位统一管理,人员调离学校须办理退还手续。

六、经费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要自觉接受财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对专业认证工作经费建立专项,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或滥用经费者,将冻结其经费使用,并依据财经纪律予以处理。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凡与国家和重庆市政府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