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听课制度(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9-23   浏览次数:848

各二级单位:

现将《听课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920

 

 

 

长江师范学院听课制度(修订)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强化课堂教学监督体系建设,听课人员实现全覆盖,具体包括:校领导,校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教学督导委员,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处级和科级干部,宣传部、学生处、科研处、团委、独立设置科研机构处级干部,教学院(部)处级和科级干部、系(教研室)主任、辅导员,全体任课教师

第三条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其余校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每位校领导每学期听课学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不少于1学时。

第四条校级教学督导委员完成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听课任务。

第五条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处级和科级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其中听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不少于2学时;人事处、教务处处级和科级干部及宣传部、学生处、科研处、团委、独立设置科研机构处级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中听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不少于1学时。

第六条教学院(部)处级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科级干部和系(教研室)主任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教学督导委员完成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听课任务。教学院(部)所有听课人员每年听课的对象应覆盖院(部)所有任课教师。

第七条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中新入职教师应完成学校《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提升计划》中规定的听课任务。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应覆盖本人管理的全部学生。

第八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均属听课范围。听课以随机、随堂为主,亦可根据职称评审、课程建设、教学改革、评优评先等需要有针对性地听课或有组织地集体听课。

第九条听课人员课堂听课应关注的事项。

(一)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包括教师在意识形态、仪态仪表、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课程思政、教学效果、课堂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并从价值引领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视角评价课堂教学质量。

(二)学生课堂学习情况。包括学生在出勤、课堂纪律、学习氛围、互动参与、学习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三)师生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的意见建议。

(四)影响教学工作和课堂教学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听课人员应把听课工作列入个人日常工作计划,提前准备好《长江师范学院听课记录表》,在上课前到达课堂,告知授课教师;听课中自觉维护教学秩序,做好信息记录;下课后及时与授课教师反馈交流课堂情况,肯定优点、提出建议。教学院(部)和独立设置科研机构听课人员听课后应及时将填写完整的《听课记录表》提交本单位办公室,其余人员听课后应及时将填写完整的《听课记录表》提交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

第十一条各教学院(部)、独立设置科研机构和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要对《听课记录表》所记载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形成书面报告,供本单位领导和校领导参阅,同时要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将对相关教师课堂教学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形成评价-反馈-改进-评价闭环系统,持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教师互相听课是基层教学组织重要的活动形式,是同行评价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各教学院(部)应通过听课发挥教学经验丰富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和示范作用,促进广大教师切磋教学技艺,交流教学经验,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授课教师应积极配合听课人员听课,线上教学的授课教师应配合提供授课平台和进入课堂的渠道,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三条听课制度由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牵头实施,教务处和组织部积极配合。听课人员应自觉完成本制度规定的听课任务,不得少听或者以上课代替听课,学校建立听课人员听课情况提醒和通报机制,并将听课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个人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中有关听课的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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