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开展2024年课程建设质量评价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次数:10

各教学院(部):

为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提高本科课程建设水平,根据《课程建设质量评价办法(试行)》(长师院办发〔202455号)要求,学校决定开展课程建设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数量

本次课程评价的范围为2023年秋期本科专业开出的课程,评价课程门数2023年秋期开设课程总数的15%左右,其中5%由教学院部推荐,其余10%由学校抽取。原则上每门课程每4年评价1次,市级、国家级一流课程可以申请免评。

二、评价评内容

课程评价内容包含课程定位与课程目标、课程团队与教学改革、课程内容与资源条件、教学设计与教学实施、课程考核、实施效果与持续改进、一票否决项目等7个方面,共24个观测点。具体评价内容见《本科课程建设质量评分表》(附件)。

三、评价方式及时间安排

课程建设质量评价采取任课教师和基层教学组织自评、学院评价、教学督导听课评价、学生评价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院(部)自评(第8-9周)。教学院部和评估中心确定本学期拟评课程名单,并组织教师、教学督导对拟评课程进行自评,收集整理相关佐证材料(电子档),于430日前将《本科课程建设质量评分表》(见附件)交致远楼201

(二)学校评价(第10-11周)。学校组建专家组深入教学院部,按照《本科课程建设质量评价指标》进行评价,院部应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电子档(见附件注

释)。

(三)评价结果公布(第12周)。评估中心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成绩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含70分)的为良好,60-70分的为合格(含6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四、工作要求

   (一)院(部)应充分发挥教师和院部督导作用,通过“教师自评、院部督导评价”等方式认真开展自评,力戒形式主义。

   (二)学校专家组应根据评价标准,客观公正进行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评估中心应全面汇总信息,收集存在的问题并向院部反馈专家组意见,形成评价报告并向全校发布。

(四)院(部)应对反馈的问题严肃认真进行整改,评估中心将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确保整改取得成效。

五、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课程,将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和国家级一流课程评选。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课程,将给予预警,课程负责人须组织整改,整改期限为2个月,整改结束后形成整改工作总结报送评估中心,学校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查。

附件:课程建设质量评分表

 

                                  

                 教学质量监测研究与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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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课程建设质量评价表.docx